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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解读孟广美丈夫分产案:"小三"无法律责任

2012-09-19 09:41:12 来源:本站 责任编辑:admin 点击:432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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孟广美(资料图)

  法制晚报9月14日报道 近日,台湾女星孟广美52岁的地产商富豪老公吉增和被前妻张秋华诉至朝阳法院,称离婚时财产分割不公,要求重新分割。

  张秋华说,她和吉增和相识及儿子出生时,正是吉增和创业期间。2009年7、8月,吉增和与孟广美相识,同年11月吉提出离婚,2010年1月,张、吉办理离婚,张秋华得到了三套房产、4000万元现金和一家资产2亿元的公司。

  但后来张秋华得知吉增和名下的世贸天阶投资(北京)有限公司如今估价60亿,她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重新分割财产。

  那么,如果离婚时双方已签订财产分割协议,离婚后一方能否要求重新分割呢?本版今天请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专业律师为读者详细解读。

  法律看点

  1.离婚时已签财产分配协议,离婚后能否要求重新分割?

  2.“小三”介入导致离婚,受害方能否主张赔偿?

  财产离婚协议没涉及 离婚后可再分

 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米良渝律师说,张秋华能否主张重新分割财产,取决于世贸天阶这部分财产在离婚协议中是否已明确分割。

 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(三)的规定,离婚后,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,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,法院应依法予以分割。

  也就是说,如果当初的离婚协议中未涉及到世贸天阶,那其应属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,张秋华有权主张依法分割。

  夫妻共同经营股权

  负责管理者多分

  米律师说,既然双方离婚时未就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世贸天阶股权进行分割,该财产就一直处于双方共同共有的状态。当一方主张分割时,应按主张分割时的基准日确认股权价值。

  由于公司股权的价值与某一方的投资经营管理行为密切相关,如果世贸天阶的公司股权出现升值,在分割时应对投资经营管理一方给予适当倾斜。

  离婚协议中已分割 如无欺诈不重分

  米良渝律师说,如果世贸天阶股权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分割,现在张秋华又想反悔,要求变更或撤销分割协议,那么,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(二)的规定,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,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

  但此种情况,如果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,并未发现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、胁迫等情形,则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。

  张秋华要想重新分割财产,应首先举证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吉增和有欺诈、胁迫等行为,并应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。

  如果张秋华不能证明当初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吉增和存在欺诈、胁迫等行为,那么,她就不能再主张重新分割世贸天阶的公司股权了。

  米良渝律师强调,如果离婚时双方对房产、公司股权、股票等财产都分割完毕,明确、清晰,且不存在欺诈、胁迫等情况,离婚后即使上述财产出现增值,也不能要求重新分割。

  “小三”确实存在 也不能污辱和谩骂

  米良渝律师提醒,由于目前我国并没有立法明确“小三”的法律责任,即使确实因为孟广美的介入,导致张秋华与吉增和离婚,张秋华也很难追究孟广美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,此类诉讼法院通常也不会支持。

  但是,按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,违反社会公共利益、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,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。

  可见,即使是受害方认为“小三”的行为确实存在,也不可以进行散播、谩骂、侮辱,否则,对方可以其名誉权、荣誉权等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权利,要求停止侵害,赔礼道歉,并可要求赔偿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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